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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标准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政策过渡期有关事情的通知
- 宣布时间:2023-07-14 17:48
- 会见量: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政策
过渡期有关事情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省财务厅于2023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界限、征收规模、征收治理、征收标准、减免治理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要求,并划定自4月1日起执行。凭据《通知》要求,我市新的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步伐(以下简称新步伐)尚在制定中。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新步伐施行前的有关事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4月1日起,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仅指向城镇计划建设用地规模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都会门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都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二、自4月1日起,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组织统一征收并纳入财务预算治理,供水供气供暖等专营企业不再征收相关配套费。
三、自4月1日起,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装置用度统一纳入衡宇(工程)开发建设本钱,任何建设单位和供水供气供暖等专营企业不得以“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等名义收取用度。
四、自4月1日起至新步伐施行之日期间,由相关部分先行治理施工手续;待新步伐施行后,由建设单位凭据新征收标准缴纳。
各级相关部分要做好本通知划定的贯彻落实息争读,增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及专营企业的相同协调,不得因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影响建设项目实施;要做好过渡期征缴有关衔接事情,确保在新步伐出台后,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要增强过渡期间的监督检查,关于违反划定征收、缴纳、治理和使用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治理划定行政处分暂行划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本通知由市财务局卖力解释。
联系电话:388712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此件果真宣布)